时间:2009-02-19 17:32:44 文章分类:一吐为快
根据我的自身体验,“做”比“写”准确。“写”仅需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且是被动听命式的。“做”包括但不限于“写”,属主动创造性的劳动。
试以单位之间的交易或合作合同为例。我通常要做以下工作:
一、对方是否依设立,具有经营资格,防止被对方私刻公章等行为所欺诈。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
三、双方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防止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是否合法有效,防止对方单位不认可。
五、委托客户的风险防范。如要求对方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
六、违约责任的落实。从事经营的人士,不是“避晦”不订违约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订得过高,无可操作性
七、业务性很强的合同,则要先做学生,学习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此外,必要时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等等。
有些如大宗交易、长期投资合作合同,事关企业命运,更是律师沤心沥血“做”出来的,岂是静坐书斋、堆砌文字“写”出来的?国外及发达地区企业为订立合同,律师全程参与考察、谈判,就是例证,值得借鉴。
写于2007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