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做”出来的

时间:2009-02-19 17:32:44    文章分类:一吐为快

    身为律师,经常有人会请我帮助“写”合同。相比之下,发达地区则“做”字使用频率较高,会将我们的“写”合同说成是“做”合同。相类似的,做份文案,而不说写份文案。

  根据我的自身体验,“做”比“写”准确。“写”仅需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且是被动听命式的。“做”包括但不限于“写”,属主动创造性的劳动。

  试以单位之间的交易或合作合同为例。我通常要做以下工作:

  一、对方是否依设立,具有经营资格,防止被对方私刻公章等行为所欺诈。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

  三、双方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防止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代理人的授权手续是否合法有效,防止对方单位不认可。

  五、委托客户的风险防范。如要求对方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

  六、违约责任的落实。从事经营的人士,不是“避晦”不订违约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订得过高,无可操作性

  七、业务性很强的合同,则要先做学生,学习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此外,必要时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等等。

  有些如大宗交易、长期投资合作合同,事关企业命运,更是律师沤心沥血“做”出来的,岂是静坐书斋、堆砌文字“写”出来的?国外及发达地区企业为订立合同,律师全程参与考察、谈判,就是例证,值得借鉴。

写于2007年12月30日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扬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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