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畏风险

时间:2009-02-24 10:47:04    文章分类:精彩回眸

   通常情况下,纠纷当事人情绪是对立的。介入纠纷处理的律师,会时常面临形形式式、强度不一的风险,伤亡、群体性纠纷尢甚。律师的胆识和机敏将接受严峻的考验。

  本市一繁华地段商品房开发时,发生了一机械故障致操作人员死亡事故。为索取较高赔偿,死者方的亲戚庄邻数十人多日和市多个部门的派出协调人员、事发单位交涉,在开发现场悬挂还死者生命的横幅、置放花圈、阻止施工;对发表意见的协调人员、事发单位人员围攻;和警方发生冲突……,纠纷处理处于胶着状态。我受托为主谈后,面对死者方众人的过激情绪,沉着冷静地宣传赔偿法律规定。由于对依法得出的赔偿数额不满,死者方有人竟耸恿死者的父母,说“律师说你儿子的命只值这么点钱,你们就跟律师过(生活)。”我当即指出:我得出的数额是有法律根据的,但你方的数额有什么根据?没有根据,你方甚至可以将现提的数额再扩大10倍、100倍,但这能解决问题吗?随后,我话锋一转:作为民事纠纷,法律并不限制事发单位多作赔偿。但有二个前提,一是要取得对方的同情,而不是强迫;二是要有度,不能太离谱。最后,我诘问:如果你们对任何主谈人员都采取这种敌视态度,没有人敢出面主谈,纠纷何时解决?一阵沉寂之后,死者方选择了希望事发单位从同情角度商谈的姿态,拖延数日的纠纷于当日处理完毕。结束时,死者近亲属及前述发表过激言辞者,反向我表示歉意及谢意。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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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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