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0:48:02 文章分类:精彩回眸
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除及时办理顾问单位交办的事务外,我为顾问单位审查、草拟章程、规章制度,以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秩序;宣讲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全员依法经营能力;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从法律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全面审查修改各类交易合同,为企业提供长期、实用的规范文本;及时撰写法律意见书、转发司法解释,提示顾问单位对新颁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由于时刻关注本市的经济发展,不懈寻求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撰写的多篇司法建议被市委、市政府转发,被市领导誉为“立足本职,着眼全市,突出中心,服务基层”,是“经济建设的有心人、热心人。”多年来,作为市政府唯一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参与事关全市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修改,协助处理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解释出台,对这一貌似平淡无奇的规定,我敏锐地意识到,以往工程业主单位以工程审计为名,行大幅削减工程价款之实的做法将寿终正寝。我一顾问单位根据我超前提供的该解释,随后理直气壮地拒绝了其建设工程业主以审计价为结算工程价款的要求,避免了近百万元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