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0:57:17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为把握对外经济交往的情况,企业往往通过章程或决议等形式规定相关人员对外订立合同的额度,超过额度的要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一般而言,这种内部规定,对外并无约束力。如,某企业规定,业务员代表企业和外单位只能订立500万元的合同,而该业务员所订合同已超过500万元,企业是不能以该业务员违反了内部规定,认为合同无效而不履行合同。
之所以是上述结论,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企业不应自恃有内部规定而放任相关人员的对外订立合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事与愿违的后果。这和企业内部承包约定不能对抗他方是同样的道理。相关人员的越权行为,只能在内部追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