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0:59:05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即时清结?及时结清?
各行有各行的术语,行外人通常对之敬重,更不会妄加改动的。而法律术语可能是因为太接近生活了,对行外人而言,并无神秘感,熟则欠恭。
经济合同法废止前,就买卖合同纠纷,身为律师的我经常起草律师函或起诉状,会用到该法“即时清结”术语,其涵义即钱货两讫交易。即时,意为没有间隔。合同虽如此约定,履行中却没有执行,产生了货款拖欠。所以起草的法律文件中会叙述到双方约定的是“即时清结”式的交易方式。而客户方负责人审查、盖章前往往会改为“及时结清”,会不会心中对律师的汉语水平也产生怀疑,虽未明说,但恐难排除。不言其他,就前面二字比较,改动后的“及时”显然仅是迅速的要求,不能反映当即无间隔之意。结论随之而出,“即时”远比“及时”准确,对客户有利。疏“即时”而亲“及时”,盖因后者用的频率太高、是“领导行”的术语。
其他诸如对“担保”与“见证”、“抵押”与“质押”等法律术语涵义不明而误改、混用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本文意在提示非法律专业人士,要象敬重自己不熟悉的其他行业的术语一样,敬重法律术语。深层次的作用,还可能避免重大失误、利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