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9:17:12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不认“和尚” 只认“庙”
民谚“新官不理旧事”在法律实务中的体现就是,新任“一把手”对前任经手形成的单位债务不予承认。这种做法在法律面前行得通吗?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的姓名和名称在使用上的区别是,姓名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即张三、李四、王五。名称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是俗说的单位。姓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就如“穿上黄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一把手“的变动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因为合同的对方是认单位进行的交易,而不是和“一把手”个人做的交易。试想,如果“一把手”一换债务就不履行,只要经常换“一把手”,单位就发财。世上哪有这样便宜的事。
如果将“一把手”喻为和尚,单位喻为庙的话,对于单位形成的债务,权利人是不认“和尚”只认“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