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订合同常予缺失条款

时间:2009-02-24 19:19:17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企业自订合同常予缺失条款

或许是非专业原因,或许怕影响友好合作,在我看来,企业自订合同条款普遍不全,缺失的条款主要体现在:

一、违约责任条款

有的干脆不写,有的写了也是毫无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于违约责任,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对方在义务履行方面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作出违约责任的约定。一旦对方违约,追究有据。如,对方是供货单位,可约定逾期供货的,每日按货值的什么比例承担违约金。需要提示的是,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不管我方是否有实际损失,都应支付违约金。这和赔偿损失要以实际损失的发生适用不同,更便于操作和制裁违约方。

二、合同解除条款

在制式合同中也无解除条款的设定,因而是企业最易缺失的条款。但这又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仍以前例继举,对方所供之货如是配套产品,为防止逾期供货时间过长,影响和其他产品的配套,便可约定,逾期达多长时间,我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此,就可另觅合作伙伴,不致“一棵树上吊死”。

三、价款变动条款

一段时期以来,物价变动频繁,幅度较大。对于供货周期较长的企业而言,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将原料价格上涨因素纳入,那么,以订立合同时原料的价格为基础而定死产品的价款,则就是盲目的。因此,在合同中明确价款变动条款显得异常重要。

四、争议解决条款

严格地说,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该条款的缺少,而是对方提供的合同预先约定好了在己方处理的条款,而我方因认为这是无实质内容的条款,常予忽略。其后果,将应由我方裁决机构处理的纠纷,拱手让给了对方,带来被动。遇此条款应予删除,回到依法确定处理机构上来。

执业机构: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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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公司并购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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