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9:20:36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股东不合的公司解散
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及分期缴纳制度的施行,公司呈雨后春笋般涌现,全民皆“总”,难怪人们戏谑“肿(总)起来的人多了,消炎药不够买了”。
具有规律性的是,公司成立得太容易,解散往往也就很正常。二人以上有限公司的本质特征就是资本的结合和人的结合的统一。尽管公司法对解散事由确有明确规定,但因“人合”出现问题时,如何解散公司,以往没有可操作性规定。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公司法的第二次解释,解决了该问题。
前提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适用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以上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少(特别是二名股东)、两派意见相持不下、股东又兼董事的公司,极具针对性。据此,许多分崩离析、运转失灵公司的股东可请求通过解散公司的诉讼,解除和意见不合股东的“联姻”,重获自由之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