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9:21:21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建筑施工企业勿忘你的优先权
发包建设单位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本质上属债权,而债权通常情况下并无特殊保护。但合同法施行后,建筑工程款的清收有了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优先权,具体为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国家之所以通过法律明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我认为,主要是考虑到建筑工程中含有大量的劳务投入,换言之,大量的农民工的工资有赖于工程款的兑付而得已实现。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重视和关怀。
从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接触来看,他们对该权利知晓的不多。究其原因,在建筑施工企业粥少僧多的竞争形势下(该形势似乎一直没变),在发包方面前,建筑施工企业始终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充作弱势角色,习惯于搞公关,满足于受“恩赐”。即便发包方严重违约也习以为常,忍气吞声,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行使优先权、丧失最佳清收时机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在具体操作方面,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排斥发包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及以该工程的抵押权。但建筑工程如系住宅商品房,消费者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此类消费者。工程价款的优先权的范围限于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必须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的六个月内行使,逾期权利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