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9:21:41 文章分类:金玉良言
在诉讼时效制度面前,对于债务,“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的”的说法并不灵验。就金钱债务而言,只要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的二年内没有向债务人索要(含起诉),债权人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利。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含义。
国家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一是防止时间太久后证据难以确认;二是以此激励财富在社会上的加速流转,避免财富的积淀;三是也是最重要的,国家认为,如果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对自己的权利都无动于衷,成了权利的“睡眠者”,国家就没有必要再对他的债权予以保护了。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因粗心大意或观念陈旧,丧失胜诉权的并不鲜见。根据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超过一天主张胜诉权都不行,无论债权金额多么巨大,分文也不会确认。
由此可见,企业及管理人员应重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对到期应收帐款,一定要在到期日的二年内采取发函催收(要留有证据)、债务人另立还款计划、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莫使债权落空,不做权利的昏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