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更需严格执法

时间:2009-02-24 19:24:04    文章分类:一吐为快

构建和谐社会更需严格执法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各行各业都在倡导践行。作为社会一员,我非常拥护赞成。从职业角度理解,我认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人权的平等及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责任。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的收入分配,对生活困难的人群予给补助,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举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不能回避的是,很多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帜下,存在着处理矛盾和纠纷过粘、过软的倾向,迁就当事人不正当的诉求。表面看矛盾纠纷处理了,但却也带来了政府威信下降、多米诺骨牌的连锁效应等后患。司法部门也在其列。对此,我亲历且在忧虑中

亲身经历之现象:

——在经济地位有差距的当事人诉讼中,要求“富方”承担法外责任。

——面对以私欲满足为目的的群体滋事时,放弃对相对方工作、生活秩序的依法保护。

——遇当事人“不懈”缠讼、缠访,“特事特办”,以求解脱。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借用毛泽东主席多年前对自由辩证关系的阐述,为了和谐,而迁就不当要求,对相对方则就不和谐了。最令人忧虑的是,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如因为了“和谐”而被曲解、不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还有什么尊严?还能保证一体遵行的效力吗?

我注意到,政府、司法机关在处置涉及利益的重大矛盾和纠纷时,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程度升级,往往采取缓和的方式,有的会在事态平息后对违法闹事者采取法律手段。对此,我并不一概认为是领导艺术,我的理由是:其一,矛盾和纠纷的形态是有发展轨迹的,我们是不是可以反思下,在矛盾和纠纷的初期,是不不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到位、应对乏力的问题,导致矛盾和纠纷升级?其二,对诉求方明显不合法的要求,我们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依法拒之,且晓以闹事的法律责任,而不致诉求者认为政府、司法机关软弱,有恃无恐地闹事?其三、事后对相关闹事者采取法律手段,只能算是忘羊补牢,严劣影响远不能挽回。以堵公路为例,外地人会认为本地的治安秩序不好,影响招商引资;因闹事公路被堵的信息受众远远超过事后闹事者被处理的信息受众,难免不被效法。

为了社会的整体和谐,保障守法企事业单位、公民的和谐,政府、司法机关更需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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