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9:27:51 文章分类:一吐为快
依法点穴破僵局
我说过并坚持这样的想法:我们国家快速的立法进程,给律师发挥作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我改行做了企业家,仍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适应日新月异法制建设步伐对企业的要求。
胞兄二十多年前就在运输企业做老总,客车承包经营之初,他就敏锐地意识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以理顺企业和承包车主的法律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等。我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承包经营方案的谋划、论证,承包合同的起草,大量建设性的意见被采纳。胞兄具有战略眼光,他认为在法律上作的投资,和收到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以及合法可行的承包经营合同带来的效益等效果相比,非常值得。在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为求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还请公证员现场对客车招投标予以公证。
令他对法律及律师作用印象最深的莫过于是一次和上级客管部门的交涉了。
事情的起因是:10多年前,胞兄所在的企业发包了高邮至某地的班线客运经营,承包车主为此新购置了客车。按规定,应办理该班线客车进外地终点站的进站手续,但并不应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发放进站手续的外地客管部门却以高邮的其它客车在当地有不合规经营行为为由,拒不发放,提出高邮主管部门解决好此事才能发放。
胞兄对外有着极强的协调能力,和发放手续的部门及负责人关系非常融洽。因此,他虽感到该要求并非他所在企业所能做到,责任也不他所在企业,仍忍辱负重,竭力周旋。对方客管部门似乎是下定了决心,并不通融。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企业迟迟不能让承包客车投入营运,将承担与日俱增的违约金。同时,企业的形象也大受影响。
闲谈中,胞兄说出了这一苦恼。我提出,如实在不能做通客管部门的工作,依法可以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他面露难色说,企业、他本人和客管部门保持着多年的良好关系,客管部门又是有权部门,得罪了会有后果。我建议,在万不得已时,求情不如依法,方式上可不直接诉讼,以律师函敦促,对客管部门形象的影响可控制在双方的范围内。最终,胞兄同意发律师函。
估计也就是函到之日,胞兄告诉我,客管部门通知他们办理进站手续了。那位负责人电话中和他说,老赵,我们都几十年的感情了,想不到你会用律师和我们交涉,我只好批给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