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诈骗罪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5-07-14 13:50:19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条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目的是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二)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的。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主攻刑事辩护,办案风格踏实稳健阅卷细致,庭审表现睿智敏捷。 王律师可接受全国各地的刑事案 件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 申请取保候审,无罪或罪轻,申请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代理人等刑事法律服务。 术业有专攻,王寅翼律师只接 擅长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所有 案件均有本人办理,保证办案 质量,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案 件,如果接案后投入的时间精 力有限,应付了事,对刑事辩护缺乏强烈的追求,极易使案 件陷入被动,王律师会根据每 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预期效果,需要的社会资源并根据上 海市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向委 托人明确具体的律师收费 手机:13818403508 (也是个人微信号, 手机无法接通时请 先加微信) 座机:64458790转823 传真:64452424 地址:陕西南路231弄 海佳大厦A座二层网址:www.wy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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