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认定虚开普通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首先违犯的是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主要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处理。只有情节严重的虚开普通发票的,才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数额或者数量;虚开普通发票的次数;虚开普通发票造成的后果;是否因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有无其他恶劣情节,等等。
第二,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的界限。虚开普通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发票,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后者是逃税的行为。如果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我国新的发票管理法修改后,自2011年2月1日开始实行,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主攻刑事辩护,办案风格踏实稳健阅卷细致,庭审表现睿智敏捷。 王律师可接受全国各地的刑事案 件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 申请取保候审,无罪或罪轻,申请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代理人等刑事法律服务。 术业有专攻,王寅翼律师只接 擅长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所有 案件均有本人办理,保证办案 质量,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案 件,如果接案后投入的时间精 力有限,应付了事,对刑事辩护缺乏强烈的追求,极易使案 件陷入被动,王律师会根据每 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预期效果,需要的社会资源并根据上 海市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向委 托人明确具体的律师收费 手机:13818403508 (也是个人微信号, 手机无法接通时请 先加微信) 座机:64458790转823 传真:64452424 地址:陕西南路231弄 海佳大厦A座二层网址:www.wyylawyer.com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