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暴力与法律中的暴力
时间:2015-08-05 13:52: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暴力这个词语可以说常见于刑法分则的各个章节之中,一些常见的犯罪也常见这个词语,比如抢劫、抢夺、强奸、绑架、妨害公务等诸多罪名中均有暴力一词,那么这些罪名中的暴力是否意义都一样。我来说几个常见的案例案例一、强奸在某办公室内,就老板和一女秘书加班,老板欲行不轨,先开始动手动脚,女秘书自感体格相差太大无法抵抗,办公室又是双层玻璃门窗,叫喊也没有,于是双方就发生了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并无明显的暴力,但女子心里确实不情愿,请问是否构成强奸?案例二、抢劫一少年因故离家后,把零花钱都花完了,看到一个老太于是上前,用手狠狠按住老太的肩膀说“阿姨,给我点钱吧”,老太太看少年身强体壮,于是就给了他钱,后报警,请问是否构成抢劫罪?案例三、妨害公务一醉鬼酒后发酒疯,警察叔叔上来劝导,在劝导的过程因为酒醉站立不稳,看到警察上来就扑倒了一名警察,请问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上述案例为何有探讨的价值,因为都非典型的暴力犯罪,但都有暴力的影子,那么在实践中对暴力的认定就是罪于非罪的关键因素了。暴力二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强制的力量、武力。有些暴力或暴力威胁比较典型,比如用刀或枪顶着某人,让某人无法反抗。但有些暴力就比较复杂了,甚至不用暴力,就能起到让人无力反抗的结果。比如案例一中,故意制造一种一男一女独处的封闭环境,由于男性体格天然强于女性体格,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女方不敢反抗,能否定男性采取了暴力,先声明下南方并未采取殴打等传统暴力手段,我个人观点是这样并不构成犯罪,首先如果你剧烈反抗,可能男性就会停止犯罪行为,另外如果你剧烈反抗后,男性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那么男性的主观故意就会体现,欲发生性行为和欲采取暴力强行发生性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心里不情愿,不敢反抗不能推出男性一定采取暴力。除非男性携带凶器,那么反抗会导致生命威胁,且男性明显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了,那么不反抗也能推出强奸罪成立。因为单纯的一个封闭环境和男女的体格差异,并不能必然产生完全压制女性反抗的暴力。再看案例二,在案例二中,这个案子是否涉及暴力,当时检察院也讨论非常激烈,有人认为少年和老人体格相差非常大,按住肩膀就能产生足以压制老太反抗的力量和心理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