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2015版)

时间:2015-08-05 13:48:36    文章分类:

合同编号:         年      号 

劳动合同书 

甲    方:上海      有限公司 

乙    方:                    

(二○一五年三月版)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2、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从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共      年    月    日。 

第二条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为考察乙方的能力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上级主管对员工的评估,另一部分是员工书面考试,试用期综合考核成绩=上级对员工的评估成绩×40%+员工书面考试成绩×60%。 

书面考试内容涉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相关业务知识及其他必须掌握的知识等;考试按照工种、岗位等分别进行;制卷、改卷、评分等与考试相关的事务,可以由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如律师)完成,也可以由公司自主组织考试和评分。 

对于试用期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满60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期满,如果乙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与甲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甲乙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2、甲方发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通知后乙方七日内不书面回复的;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没有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 

第二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具体岗位由甲方根据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原则聘任,并以发放《岗位聘书》的形式确认。《岗位聘书》的履行期限必须短于本合同,甲方可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乙方进行多次聘任。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了岗位聘书的为上岗人员,未能签订岗位聘书的为离岗人员。乙方在岗位到期后应当离岗。乙方岗位即将期满,如果乙方希望仍留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当在岗位期满前十天内向直接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企业可以邀请能够胜任该岗位的企业内部其他员工参加竞聘,也可邀请企业外前来应聘的人员参加竞聘,最终聘用人选由企业评聘领导小组综合考评后决定。 

离岗期间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作息时间等上下班制度,并接受临时性工作安排。对离岗人员甲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实行待聘、交流或竞争上岗制度。 

第六条 岗位聘书期满后,如果甲方没有发放新的聘书但乙方仍在原岗位上工作且甲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岗位延续,乙方可以继续享受该岗位所对应的待遇,但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聘书》确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质量要求。岗位职责标准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第八条  乙方不适应该岗位工作或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甲方应当重新发放岗位聘书。 

第十条  乙方工作地点在上海市,但因接受临时性工作任务时按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地点。甲方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解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单方面决定变更工作办公地点。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日,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批准文件执行。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时,由甲方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视为加班。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乙方未表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第十三条 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具体标准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安排乙方休带薪年假。乙方申请休年假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休假之前就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临时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进行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对乙方予以处分,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特点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但只能跨一个年度安排。甲方安排或批准休假,如果乙方拒休年假的,视为该年休假已使用完毕,并且,乙方无权再次提出休该年度年休假的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和婚假丧假等假期待遇。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 

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电话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请假的事由和期限,事后三日内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和提交相关证明。 

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申请或通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可对乙方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第四章、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壹仟元,当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 

本条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加班加点工资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如果乙方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的,则乙方没有基本工资,其劳动报酬按多劳多得原则确定。计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由企业规章制度确定。甲方双方在此明确确认计件工资单价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内容,甲方承诺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请事假的,甲方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任何待遇。 

第十八条  岗位津贴标准由企业规章制度确定,岗位津贴并非每月固定发放,离岗期间无岗位津贴和其他补助。 

在《岗位聘书》中甲方应当约定岗位名称和等级。 

业绩提成绩效工资按实际已收回的款项为计算基数,员工离职时尚未收回的款项不得作为结算工资的基数。 

第十九条  乙方明确确认本合同签订以前甲方不欠乙方的工资(包括奖金和加班费等),对乙方各种福利待遇的享受甲方均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对此并无任何争议。 

第二十条 甲方每月七日前支付上月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计算方式不当或扣除理由有争议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 

(一)、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二)、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甲方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的,甲方负责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因公支出费用,乙方凭实际开支的发票报销。各项费用标准按照甲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中做相应的扣除,但扣款不得违反规定。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甲方仍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五章、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形象。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遇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或甲方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如乙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落实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积极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在收到有关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五天内转交给乙方。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中止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即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员工对上述书面变更形式没有异议并遵照履行的,视为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书面变更。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时,致使甲、乙双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调换乙方工作岗位,同时下浮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合同中止期限结束后,本合同仍在履行期内的恢复履行。合同中止期间,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但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乙方被依法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甲方可以中止本合同,中止期至乙方获得人身自由时止。中止期满后本合同仍在履行期内的恢复履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自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中止期间甲方有权停发乙方的全部工资和福利,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甲方因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录用后十五日内提供其被录用时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或作虚假陈述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纪律处分、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进行过劳动仲裁诉讼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有职业病史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出品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企业规章制度,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最近十八个月以内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达到二十次的; 

2、最近十八个月以内旷工累计达到三日的; 

3、入职时,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的; 

4、代替别人考勤刷卡,最近十八个月内累积达到三次的; 

5、受到拘留治安处罚的; 

6、最近十八个月以内拒绝签月度考勤记录或汇总表累计达到三次的; 

7、罢工的; 

8、最近十八个月以内拒签工资清单累计达到三次的; 

9、最近十八个月以内拒签应当签收的其他文件累计达到三次的; 

10、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5000元以上的; 

11、实施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为造成企业损失在人民币1000-5000元以上),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合同的终止与续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各项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四十三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交接与结算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不得将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实物、文字材料、电子文档等以窃取、摘抄、复制、拷贝、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加以处分,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本处所指损失包括实际经济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第四十六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需要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由甲方主持,乙方按照甲方意志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作品,甲方为作者,依法享受著作权。 出品 

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章、其 他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附件一《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送达地址。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附件一《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方代表(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原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或盖章):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黄浦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商帐追收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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