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5-07-14 14:30:11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上海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与量刑


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概念与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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