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4 14:53:27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
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上海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2) 个人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250万元以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 法释[1998]30号) 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说明]
一、 本罪原依人大常委会《决定》而设,新《刑法》规定了这一罪名。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都作了改动,放宽了。最高刑从《决定》的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
二、 本罪不是指直接侵权复制行为,而是对他人已经复制的作品进行销售,而且主观上是已经知道这些作品是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
三、 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个人10 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 四、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制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为同一物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非同一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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