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与定罪

时间:2015-07-14 15:14:03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上海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与量刑 

[释义] 
本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工商业者或者其他个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海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 
(3)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不满25000件;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 
(6)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 
(7)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55万元以上的; 
(3)使用假冒注册商标25000件以上; 
(4)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门994〕111号)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说明] 

一、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最高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法释(2004)19号和法释(2007)6号均有规定,具体内容为:“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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