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分罚没财物罪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5-07-14 15:17:24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M)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上海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国家规定;2·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3·私分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本条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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