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5-07-14 15:18:05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分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一人民团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反国家规定;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3.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 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践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L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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