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4 15:25:16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有可能为其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不限于国有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行贿,一种是违反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虽规定有行贿罪,且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却无单位行贿罪的罪名。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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