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介绍贿赂罪量刑与定罪

时间:2015-07-14 15:31:50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至今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进行中介,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上海市对介绍贿赂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

说明] 
一、这里,受贿方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限。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正公务环境和形象。 
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介绍贿赂罪,本次刑法修订时则以专条规定本罪。区别在于限定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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