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受贿罪量刑与定罪

时间:2015-07-14 15:37:58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附则] 
一、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况,并且只能是“情节严重”者才构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订前,与单位受贿罪相似的规定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把这一规定修改后以专条进行规定。新旧法律规定的区别,体现于犯罪主体的表述有所不同。《补充规定》把本罪主体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新《刑法》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等。符合我国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区别于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法人受贿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实质区别。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贿罪则不以此为限。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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