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5-07-14 18:32:16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释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越来越猖獗,原因在于有庞大的需求市场。一些公司、个人处于谋利等目的,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鉴于单位在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款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重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自然人的犯罪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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