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罪与量刑 根据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走私普通货物罪基准量刑如下 个人走私
10万-50万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0-250万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以上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走私
20-100万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万-500万(属于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说明]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应予双罚。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三、本罪行为是除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条走私毒品罪规定的行为之外的走私活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则是将若干非典型的走私行为明确规定接走私罪论处。四、最高法院《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本罪处罚。这同时涉及盗版的知识产权犯罪,以本罪处刑为重,故可吸收为本罪。起刑点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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