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8 10:33:08 作者:深圳罗湖法律顾问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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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生命刑的限制
(六)中国死刑的限制
1、中国目前未废除死刑的原因
(1)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2)中国当前还存在着严峻的治安形势,在严重犯罪大量存在并危害到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的治安形势下,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
(3)中国几千年来流传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民族心理结构中已经根深蒂固,非法杀人不处以死刑,难以平息民愤;
(4)中国现在人权意识还比较单薄,由于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死刑较易为一般群众所接受。
所以,建议限制死刑的多为专家、学者,主张扩张死刑的多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在修订刑法时原则上对死刑不加也不减。
2、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死刑的具体限制
刑事政策是:不可多杀,不可不杀,防止错杀。前两者是刑法的内容,后者是刑诉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死刑罪名为68个,比原来的74个有所减少,但由于对死刑作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限制,致使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情形大为减少。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79刑法是“罪大恶极”。这样的立法变化使其更容易把握,罪行极其严重包括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等,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残酷及恶劣程度、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等方面。
(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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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79刑法规定的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可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已经取消。
②被告人审判时怀孕的,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③不使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3)适用程序的限制
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刑诉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执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从法理上讲,新旧法的效力以及法的层级效力都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
97年刑法修订后,原来的授权因其罪名不同,已经不适用新情况,故在97年9月最高法院又将部分死刑的核准权授权各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通知规定:鉴于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继续授权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具体规定如下: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必须报最高法院核准;
②毒品犯罪案件,广东、云南可以自己核准其他应当报最高法院核准;
③涉香港澳门台湾案件的死刑案件报最高法院内核。其他犯罪死刑案件,除本院判决或者涉外的除外,各高院和军事法院可以行使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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