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不交抚养费律师咨询

时间:2016-10-26 22:37:3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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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协议离婚后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今天通过此篇文章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其实协议离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阮歌为了尽快结束婚姻,答应把车子留给丈夫周崇,再给他30万。但阮歌此后只付了15万,周崇追讨时,不料阮歌称,30万本不是她欠周崇的,而是“赠与”,只要阮歌反悔,就可撤销“赠与”,剩下的15万她不想给了,周崇为此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支付30万是双方约定,阮歌应该遵守“承诺”,需要履行支付15万剩余款项的义务。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女方着急离婚,承诺30万元分手费

  阮歌是个体经营户,周崇是一名普通的公司白领。在步入婚姻前,两人像不少时髦夫妻一样,去做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并“约法三章”:婚后个人收入还是归个人所有;不干涉对方的事业;不因经济影响感情。婚后两人经济各自独立,倒也比财产共有的夫妻们多了几分自由。

  婚后,阮歌还是像以前一样,忙着拓展商业版图,忙着赚钱,而周崇则希望妻子能将重心放到家庭中来,最好还能尽快生个孩子。阮歌责怪周崇“大男子主义”,只想着用孩子来禁锢自己手脚。因生孩子的问题,两人矛盾越来越大,无法调和。阮歌下决心要摆脱周崇,可周崇还只是想安生过日子,对阮歌的火爆脾气一再忍让。

  周崇越是忍让,阮歌越是看不起他,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阮歌甚至开出“分手价码”。周崇看阮歌铁了心,只好答应离婚。因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所以婚内也没有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作为答应离婚的条件,阮歌承诺要将车子留给周崇,另外再给他30万。保险起见,这份离婚协议还去做了公证,领完离婚证后,阮歌立即给了周崇15万,并将车子过户给了前夫。

  钱给了一半剩下一半想“撤销”

  前面的15万是爽快给了,但后面的15万什么时候给呢周崇自2008年离婚后,就不断催促阮歌,可阮歌总是推托,声称“生意不好做,资金紧张,等时候好些了再给”。2010年,周崇担心阮歌一直这么耍赖下去,就找到阮歌要求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剩余15万的支付期限为2012年底。可又等了两年,阮歌还是没有付钱,而且还很“理直气壮”:30万不是她欠周崇的,是她“赠与”,给不给她说了算。看阮歌这次不拖了,而是明确拒绝给付了,周崇将她告到法院追讨。

  庭上,周崇拿出两份协议,称支付30万是“当时就说好的”,指责阮歌“达到目的就不认账”,阮歌则称,两人婚内无共同财产,离婚时说的30万是自己对周崇的赠与,对于未履行的那部分财产,“自己不想送就可以不送”。不仅如此,阮歌还称,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因为“补充协议”未经公证。

  法院: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补充协议”中载明:“双方自2008年协议离婚,现就未尽事宜作如下补充:……”,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公证,而“补充协议”未经过公证,但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离婚协议”的延续和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不是达成协议的必经程序,“补充协议”系合法有效。

对阮歌“赠与可撤回”的辩解,法院也未予采纳,法院认定并非“赠与行为”,虽然“补充协议”中有关过户车辆的条款表述为“赠与”,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它条款也系“赠与”;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中都约定“女方自愿补偿男方30万元整”,阮歌也已经履行了15万元的给付义务,现双方产生矛盾,但阮歌不能因此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最后判决阮歌应当限期按照协议支付剩余的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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