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贩毒被抓委托律师
时间:2016-04-18 16:22: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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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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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办理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裁判的慎重和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部分 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第一条 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关口。审查被告人身份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三)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熟悉被告人的人员辨认;(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户籍材料相符;(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第二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出生证明文件、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依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排除的,认定其年龄要特别慎重,定罪处刑要留有余地。第三条 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认定的,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条 对于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身份中的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中是否附有被害人的照片;(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其他熟悉被害人的人员以及被告人辨认的是被害人的尸体还是尸体照片;(四)通过辨认尸体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的,是否作过DNA鉴定;(五)被害人的尸体因腐败、被肢解、被焚烧、被腐蚀、被动物撕咬等,导致难以辨认的,是否作过DNA鉴定;(六)对于只有被害人尸骨的,是否作过DNA鉴定,是否将被害人的颅骨与生前照片的头像进行重合实验;(七)对于只有少量人体组织块、人体血迹而无法找到被害人尸体的,是否对该组织块、血迹作过DNA鉴定,是否可以排除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所留;(八)对于无名尸体,公安机关有无发布寻查公告。第五条 被害人的身份无法查清或者无法找到被害人尸体的,应当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部分 关于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第六条 案件的侦破、揭发材料是查明案件来源的重要依据,对于审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着重审查破案报告的下列内容:(一)案件的来源;(二)侦查措施;(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四)有无特情、线人参与破案;(五)犯罪嫌疑人藏匿处的线索来源;(六)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七)如果属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情形;(八)其他构成自首、立功的情形;(九)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是否附有出具该说明材料单位的办案人或案件知情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第七条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的说明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案情或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第八条 在死刑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侦查起诉阶段反映出的该移送的重要证据是否全部依法移送。第三部分 关于犯罪事实第九条 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应当着重查明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属于犯罪的情况;(二)犯罪人是谁,属于共同犯罪的,应查明共同犯罪人各自的作用和地位,区分主、从犯;(三)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对于指使他人实施的故意犯罪,应查明主使的被告人主观授意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即主使人是否要求将被害人打死、打致重伤或轻伤;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是否有实行过限的行为;(四)是有预谋的犯罪还是临时起意的犯罪,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属于激情犯罪;(五)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形;(六)犯罪的起因是否属于婚姻家庭矛盾、农村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以及工友、同事因工作矛盾引起的;(七)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查明各被告人参与实施毒品犯罪的种类、数量;不能只查明毒品犯罪经过,而不对各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种类、数量进行具体认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应查明毒品纯度;(八)被告人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累犯、再犯的情节;(九)一案有两宗以上犯罪事实的,应在分述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对全案犯罪事实进行综述,列明每个被告人的具体罪责。第四部分 关于证据一、一般规定第十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十二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二、二审开庭审理刑事案件证据的庭前交换第十三条 对于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必须于开庭前提交合议庭,由合议庭于开庭前送达对方。第十四条 抗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但是改变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罪名、量刑的,合议庭应于开庭前将相关支持抗诉意见书送达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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