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贩毒走私被抓怎么办
时间:2016-04-18 16:24:1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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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725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物证、书证第十五条 对物证、书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原物,还是原物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不能提供物证原物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物证确实是不便移动、易腐烂变质而不易保存,或者是依法应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的,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二)制作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同时制作文字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制作物证照片等的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并由侦查人员、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三)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能够说明物证收集提取地点、收集提取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记录;由侦查机关取得的物证,是否有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四)对于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五)对于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种类物,是否有手机串号、银行卡号、银行卡登记姓名等证据,以证明手机、银行卡等种类物的唯一所有人或使用人;(六)物证、书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因时间、条件的变化等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七)物证、书证是否交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有关人员辨认、进行科学技术鉴定。(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十六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足迹、字迹、指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请侦查机关依法补充收集、调取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第十七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为真实的,或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原物的照片、录像、模型或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物证、书证,应根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第十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不能判断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条 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和程序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下列瑕疵,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弥补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模型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制时间、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模型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签名的;(四)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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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异议,应当要求举证方予以说明,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鉴定不当导致物证、书证改变原有性状或灭失,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证人证言第二十三条 对证人证言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查明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可能;(二)审查证言的来源和内容,应当查明证言是原始取得还是传闻的证言,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没有矛盾,符合客观实际。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内容,应当向证人作进一步询问;(三)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应当查明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风力的大小、声音的轻重等自然条件是否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如果发现疑点,应当再行询问或深入有关场所核查;(四)审查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高低、记忆力好不好、表达能力强不强、思想方法是否主观片面、发案时精神紧张或分散等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记忆、表达客观事实。必要时可以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可以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进行侦查实验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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