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事案件咨询律师
时间:2016-04-18 16:38: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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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725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第三十八条 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制作视听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三)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五)内容为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第三十九条 对视听资料本身及其所载内容存在怀疑时,应当进行鉴定。第四十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着重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所证明的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矛盾。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8、其他第四十二条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该电子证据的磁盘、光盘等载体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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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第四十三条 对有疑问的电子证据,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鉴定。第四十四条 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严格审查,不能排除虚假可能的,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或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或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辨认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其他对象中,或辨认对象数量不合法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第四十五条 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查或作出说明:(一)应当组织辨认而未组织的;(二)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不能指出辨认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的特征的;(三)案卷中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四、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加以分析判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及罪责已经查清;(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彻底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做到从重、从宽处罚的情节均已查清,并且排除从宽处罚的可能性。第四十八条 对认定案件重要事实的关键证据,应当一证一质。当庭认证,应当着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法庭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的认定,可以在开庭后合议时进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存在疑问,无法查清的;(三)依据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四)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存在欠缺或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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