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3 08:56:1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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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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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2918257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咨询电话:1364-2345-325 蔡律师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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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蔡律师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的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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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向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合同中有这个规定)。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郑小姐与计算机厂有劳动关系。计算机厂与郑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郑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郑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郑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过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郑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郑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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