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3 12:06:0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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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一、 被申诉人解聘申诉人是既成事实,无需举证。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京劳法发[95]463号文件规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女职工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不再有身份之别,而只有岗位之别,即管理岗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服务岗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申诉人自1998年上岗之初就与被申诉人在岗位认定上存在争议,经申诉人多次反映,2001年11月被申诉人将申诉人岗位改为管理岗并在重新签定的《岗位协议》里得以体现。同时被申诉人还以单补的形式为申诉人补发岗位工资,这一事实有被申诉人公司经理会议纪要和申诉人的工资条、工资存折为证,事实清楚、无可争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管理岗地位的承认和管理岗待遇的认可。
既然申诉人的岗位为“管理岗”,按法律规定就应该55周岁退休。如果要在50周岁办理退休,按照劳动局的要求,同时也是兴业公司的做法,就必须由单位出具干部解聘表,将职工的管理岗位改成工人岗位,才能办理退休手续。现在既然申诉人的退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说明被申诉人已经办理了解聘手续,并向劳动局出具了干部解聘表,否则劳动局不可能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可见退休的事实足以说明解聘的事实,没有解聘在前,就不可能有退休手续在后,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无需再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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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即使需要举证,也应该由被申诉人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对职工做出解聘决定时,如果与职工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聘的事实及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解聘决定是单位做出的,证据也掌握在单位手中,劳动者不可能得到。特别是双方处于争议状态时,单位更是不可能主动出示于己不利的证据。如果要求劳动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被解聘,无疑是让劳动者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明显不合情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本案之中,如果仲裁机关要确认解聘的事实,就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被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上述,希望仲裁庭能够依法主持公正,对被申诉人解聘申诉人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也应该让被申诉人提供解聘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都掌握在其手中。
此外,本案并非一个简单的个案,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只不过以前没有人将这种现象提到仲裁庭上来解决而已!我们希望仲裁庭能够对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其不仅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的劳动的权利,减少了申诉人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而且将企业的负担推给了社会,增加了国家养老统筹的负担。
希望仲裁庭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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