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16-05-03 12:11:5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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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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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近日,我市一起由购房人和按揭银行的合同纠纷正在紧张的审理中。也使其成为“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我市的第一个实例。

  原告张某与我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购得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总成交金额为:227066元。同时约定张某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原告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日(2004年7月15日)付购房款69066元,余款158000在被告处办理银行按揭;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1月16日前将经过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他附件、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张某按照约定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较场口支行在2004年7月19日签订了158000元人民币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同日还签订了划款扣款委托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较场口支行在办妥担保手续后7日内将张某的贷款全额划入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房人张某也和银行于2004年7月19日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合同订立后,张某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然而房地产公司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正是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张某与其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也使得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签定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和按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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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代理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刘克全律师同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刘律师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问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论证,法院将择日宣判。本网站将继续跟踪报道。

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照《破产企业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告知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民诉法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执行规定》将其排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不确定性。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执行规定》修改了《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例外,《执行规定》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就意味着主张要求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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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如在分配后提出申请,则已分配过的财产不可能重新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参与分配的债权和未能完全实现的债权仍应偿还,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附相应的执行依据。《执行规定》中申请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无执行依据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该执行法院将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3、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案审结后进行。按此规定,不管该强制措施是在审理或是在执行阶段进行,也不考虑每个执行法院级别的高低问题,只要是先采取措施就由其主持分配。在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而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很多且数额较大,让多数人和标的较大的案件等待一个标的较小的案件将会造成案件拖延和不公平,故应可以把该尚未审结的案件的数额提存出来,先让其他案件进行分配。该案审结后,如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则其当然取得已提存的数额,反之,则将已提存的数额在已进行分配的其他债权人中进行再次分配,这样可兼顾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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