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签合同不履行怎么办

时间:2016-05-03 12:15:0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深圳签合同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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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2006年8月5日,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南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1.25吨WW级松香,每吨单价为8100元,总价款820125元;原告于2006年8月10日前支付货款,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20125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并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南宁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致使原告通过商业贸易取得松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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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间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间,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并于2004年4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诉辩:

原告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协议》具备履行基础。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7月22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5,550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且现上海市已禁止期房转让,故其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其次,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房款,过错责任在原告。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分高于《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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