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22 10:16: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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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郑某与聂某恋爱三年后,在2003年决定举办婚礼,聂某为了表示对妻子郑某的真爱,在婚前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特别说明:聂某不对郑某说谎,不会有外遇,保证对郑某一个人真心真情,如果违反此忠诚协议,则家里的所有财产归郑某所有。2006年聂某在网上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有聊天记录为证且聂某时常以进货为名出差,两人经常分居。现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提出家里的所有财产归她所有。
分歧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精神,此种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协议无效。首先此协议约定的内容践行和后果,是道德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管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没有想通过这一份忠诚协议来确立对财产分配的意图。其次,双方所签订的关于违反此协议即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约定是“忠诚协议”,也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即未违背双方订立此协议的原始意图即可认定有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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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法官同意第一种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确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婚前签订此忠诚协议,就是为了履行对妻子的一个忠诚义务,只是在与其它人不同的是,将这个原本比较抽象化的忠诚协议具体化了、书面化了,并规定了违反此忠诚协议的后果。因此,这个婚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2、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不存其中任何一方受胁迫或者受欺诈而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形,我国法律其中一项基本精神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而该忠诚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郑某与聂某也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聂某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因为,郑某与聂某签订的这份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3、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在本案中,郑某有证据证明男方有外遇的事实,那么聂某作为有过错一方,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并且当然要倾向于保护无过错的郑某的相关权益。在这个时候,此忠诚协议也为这个“倾向”保护的度提供了一个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度,忠诚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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