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债律师电话

时间:2016-06-11 21:59:4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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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龚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严某原系夫妻。2006年9月至10月,李某分三次向龚某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李某与严某经协议离婚。现龚某以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逾期未归还,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李某、严某归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利息。李某现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并为此提交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事实,但严某对李某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龚某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履行等事实提交证据,经法院多次向龚某释明,龚某明确拒绝申请鉴定,又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龚某应该继续举证予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债务属于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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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某借款65万元。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并提供借条予以证实,李某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可以认定龚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65万元的事实成立。该笔借款时间虽在严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其后的半个月内严某即与李某离婚,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李某、严某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亦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龚某在再审一、二审庭审陈述中也承认李某借该笔款项用于还高利贷。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债务为李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李某向龚某偿还。最终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某借款65万元,并按年利率2%计付自2006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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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曾因家庭生活需要,去年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孙某借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欠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催要,刘某均未偿还。无奈,孙某就要求刘某的妻子李某偿还欠款。但刘某与李某于今年3月已经协议离婚,离婚时明确约定刘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由其自行承担,李某不承担任何清偿债务的责任。那么此笔欠款应该由谁偿还? 律师解答:根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同时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综上,此笔借款是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且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某和李某共同偿还。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履行了偿还义务后,可依协议向刘某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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