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务律师咨询

时间:2016-06-11 22:01:2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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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我父亲与毛某父亲是战友,两家关系一直也不错,所以,他们都希望我能与毛某成为夫妻,于是,从小就给我们订了“娃娃亲”。我和毛某长大后也是情投意合,相互爱恋,经双方家长同意,于2006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生育一子。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为此,也欠下了银行8万元贷款。最近,我的好朋友建议我尽快与毛某补办结婚登记,说如果不补办,法律对我们这种婚约期间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一旦出现闪失,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和债务也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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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您与毛某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轿车,若无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对于买房买车所欠的8万元,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该财产和债务就归其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建议您应当尽快与毛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样,你们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某于2006年7月8日给王某挖渠,产生挖渠费用6134元,王某书写欠条一张,张某多次索要王某一直未付。2010年,张某与前妻刘某离婚,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6134元挖渠劳务费归属刘某。 之后,刘某就这6134元挖渠劳务费向王某索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拖欠张某挖渠款,理应及时支付,由于张某与刘某离婚,该项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归属刘某,刘某享有该项债权的追索权,因此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判决王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人民币6134元。

2011年3月,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的一天,李某以经营亏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向妻子赵某借钱,赵某担心李某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赵某写下借条。李某急于用钱,遂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归还借款,但李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赵某借钱给李某,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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