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21 13:56:5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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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具体规定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其职责、管辖、处理程序、时效等具体事项。
一、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2)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3)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4)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5)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管辖
关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管辖,《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体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三、处理程序
(1)申请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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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举或指定代表
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三至十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在协调处理争议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3)进行协调和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并下达执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四、时效
根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部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开始终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至终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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