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律师电话

时间:2016-07-21 14:02:2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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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它也是最敏感,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一、全部责任。指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由导致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都有违章行为存在·并且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难分主次的,则由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认定事故责任,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避免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是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事故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是人民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是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作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最终的民事责任分担不一致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中,道路设施设备也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条件之一,如果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形下,道路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道路设施设备的缺陷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管理人无须与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维护道路设施设备以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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