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律师电话

时间:2016-07-21 14:17:4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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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劳资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资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近日,布吉镇秀峰工业城某公司的一员工向记者投诉说,她在怀孕期间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员工称,她在合同期内向公司出具了身孕证明,但公司仍然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她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却说对员工有身孕一事并不知情。她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随后还起诉到法院,公司又说是员工自己不愿履行劳动合同。事实经过到底如何呢?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女工与公司发生经济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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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见到当事人刘娟时,她已经有九个多月的身孕了,行动不是很方便。刘娟介绍说,她在公司工作了将近10年,一直担任生产主管一职。2003年6月1日,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03年8月31日止。2003年8月1日,经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11周,并存在漏胎问题。为保住胎儿,医生建议她至少卧床休息七天。当日,刘娟便拿着医院临检报告单和医生诊断书,到公司要求请假七天,以保住胎儿。公司告诉刘娟,因为她是生产主管,请七天假太长了,希望她能只休息三天,算带薪休假。

之后这段时间,刘娟只休息了几天,坚持正常上班。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2003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8月31日,刘娟坚持上完了合同期内的最后一天班。

9月3日,公司通知刘娟去公司领取工资。因自己是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刘娟要求公司做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一负责人告诉刘娟说公司还没有处理这种事情的先例。于是,刘娟没有领取工资,到劳动部门投诉。9月4日,劳动部门派人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进行协调。公司否认了刘娟出示过明确的怀孕诊断证明书,要刘娟再去医院开一张详细的诊断证明书。刘娟于是又去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开了一张诊断证明书,公司便转口说刘娟是在解除合同后才通知他们怀孕的。

这次协调没有结果。

9月9日下午,当刘娟正在准备材料申请仲裁时,公司派人送来了《终止劳动合同函》。函上说,2003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小孩出生哺乳期结束。即日起可以回公司上班。函上署的日期是2003年9月4日,公司要求刘娟在函上签上收到的日期也是9月4日。“明明是9月9日才收到通知书,却要签9月4日的日期。”刘娟当时怎么也不肯签这个日期。9月10日,刘娟回到公司发现他的职位已经被其他人取代,公司仍然要求她签9月4日的日期,她没有签,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根据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可以辞退,要我签9月4日我担心会因而被开除。”刘娟事后向记者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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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还给记者看了一份公司关于女工怀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记录上说女工怀孕获得补偿在公司还没有先例。

“遇到这种事,很多女工都不敢站出来,忍气吞声。可我不想。”刘娟说。 

劳动仲裁认为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并酌情裁决公司支付女工补偿金

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确认刘娟于1995年3月28日受聘于该公司,担任主管一职。2003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3年8月31日止。2003年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2003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9月3日,该公司通知刘娟领取了2003年8月份工资,但刘娟未来领取。2003年9月4日,经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11周。当日刘娟向公司出具《门诊疾病证明书》,该公司在收到由刘娟提交的《门诊疾病证明书》后,致函刘娟,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向刘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函》即日作废,与刘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刘娟的哺乳期结束。但刘娟自收到该函后,未回公司上班,并表示不回公司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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