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21 14:22:1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深圳医疗事故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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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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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们今天有幸请来了台湾东吴大学的陈子平教授来给我们做学术讲座。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做一下简要的介绍。陈子平教授早年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就读,本科毕业之后赴日本著名的早稻田大学留学,修完博士学位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到台湾东吴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还做过多年的法律系主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做法律系主任期g,在他的促成之下,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实质性的交流合作关系。现在我们两个法学院经常有教师互访,还有学生到对方的学院进修。陈子平教授是台湾非常著名的学者,他的学术成就很高,研究领域也很广泛,除了刑法学之外,在比较刑法、刑事政策学、医疗刑法等领域都很有建树。我们在座的许多同学可能都读过陈教授的书,比如《刑法总论》、《共同正犯与共犯论》,这都是他非常有名的代表作。另外,他还发表了许多有相当高学术水准的论文,在台湾和我们大陆刑法学界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能够听陈教授的讲座,对我们大家来说无疑是一件幸事。今天陈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医疗行为与患者同意。大家知道去年十一月我们北京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子,一个孕妇被送到北京一家区级的医院救治,由于她怀孕时感冒引起肺炎和其它一些疾病,需要实施剖腹产及进一步急救来挽救她的生命。根据我国有关的医疗行政管理法规,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之前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在患者意志不清的情况下要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医院就要求与她共同生活了几年的丈夫签字,但是他的丈夫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不实施救治,最后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导致这个孕妇死亡。这件事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法学界对此也展开过广泛的讨论。今天陈教授讲的主题就与这个案件有密切关系,我相信大家听了陈教授的讲座之后,对这个有争议的案件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陈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陈子平教授:
刘老师,谢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女士,先生,大家好!刚才刘老师提到东吴大学法学院和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一个交流协议,这个交流协议里面除了学生的交流外,还有老师的交流,里面的一个条文里也提到如果到当地,尽量做一个专题演讲。当然这个专题讲座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对各位有帮助的话,我们是很乐意给各位做专题演讲的。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医疗行为与患者同意,这当然不只关系到刑法问题,还关系到民法问题,甚至关系到行政法问题。我就尽量把问题限制在刑法有关的方面上,用跟刑法有关的例子来说明。医病关系,就是所谓的医生与病患的关系,而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生,但是由于病患自我意识的高涨,慢慢地,几乎在大多数先进国家,医疗行为的主体地位已经互换,也就是说,医疗行为的主体是患者而不是医生。如果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生的话,医生就可以不用征得病患同意,就可以对病患实施任何医疗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今天的议题就没有太大的重要性了。但是最近一、二十年,这种关系已经在逐步改变,甚至是完全改变了,这样一来如何看待医病关系跟患者同意这个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台湾,有关医病关系的法律问题也是在近十年来才受到重视,慢慢有人去做研究,有人去国外做专门的学习,真正比较热烈的讨论可能就是在近两、三年来的事,有很多学者投入到医疗法的研究上。我大后天要在台湾办的一个医疗法研讨会上做主持并作报告,这个研讨会不止涉及刑法,还包括民法和行政法,是一个整体的医疗法问题研讨会。刚才刘老师也提到,大陆真正注意到医疗法上的问题可能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事实上医病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人的身体,甚至人的生命。我们今天探讨是患者的同意在医疗行为上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但发挥怎样的作用还关系到很多很多的问题,我今天能讲的大概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我不敢说自己能够对这个议题做多么高水平的说明,只是希望跟大家互相切磋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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