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合同律师

时间:2016-08-10 23:51: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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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下述原则来办理:

  1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2合同的有关条款

  3合同的目的

  4交易习惯

  5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认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都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理解这一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1?技术进口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由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技术,大多是专有技术,依靠事实上的独占取得权利,如果受让人泄露出去,会使让与人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关于技术保密问题,一般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洽谈初期就达成了有关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对象、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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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vv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等。保密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在技术进口合同期限内或者与其相同;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让与人为了防止受让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把其秘密技术予以公开,往往不仅把保密期限规定为合同期限内,而且还要把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延长到合同终止后的若干年。
  2?技术进口合同让与人的保密义务。由于技术秘密的实际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在该技术处于保密状态时取得的,其竞争力正是信赖这种秘密状态来维持的。因此,凡是知道这一秘密的人都负有保密义务,让与人也不例外。如果让与人泄露了技术秘密,不仅对他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而且对受让人的利益也会造成损失,受让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3?保密义务的终止。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承担的保密义务,由于他人原因使该技术公开的,其承担保密的义务终止。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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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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