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16-08-10 23:53: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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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诊疗护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并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虽经医务人员百般努力,仍然给病员造成了不良后果。对此病员及其家属由于突遭打击,难以面对残酷的现实,对医务人员合乎科学的解释不能接受,却认为是医务人员未尽职尽责,因此产生医患纠纷。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这种医疗纠纷在无过失医疗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一般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不象医疗意外纠纷那样激烈,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情况时,病员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未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事后又解释不够,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病员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不少,但是由于病员病理机制变化较清晰,又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到的,所以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或者通过医疗技术鉴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医患之间达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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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纠纷,可以提起合同违约诉讼也可以提起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原告有权在责任竟合时依自己的利益选择。医疗纠纷诉讼在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体上,合同违约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侵权诉讼一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方侵权责任。由于上述立法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明确性,具体性不够,司法的规范性,统一性不够,立法和司法现实并不能很好地发挥预防危害和填补损失的功能,不能满足社会效率与公平的需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立法领域有所作为,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明显在向法律与司法靠拢,并在很多方面弥补了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方面的空白,使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趋于明确具体,并与基本法律趋于一致,改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立法不足的状况,也改善了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立法上的冲突。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低于《民诉法》、《民法通则》,不能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与上位法律的冲突仍然存在。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是适用不太明确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还是适用效力较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无法统一。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做了一些规定,但无法解决解决原本属于高位立法解决的问题。《通知》中规定的“参照”适用及“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排除适用,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限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的“参照”适用。这里还面临一个怎样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问题,是依客观认定还是依主观认定,是依当事人的起诉认定还是依法院的实体审查认定。因此,《通知》并没有最终解决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事故”本身是《条例》中的概念,是不是“医疗事故”只有适用《条例》才能认定,而根据《通知》精神,在认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之前是不能适用《条例》的。法院若要通过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适用《条例》就会面临一个矛盾,法院要适用《条例》来决定是否适用《条例》,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不符合《通知》精神。看来是否参照适用《条例》,只能从形式上审查,看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也就是以当事人起诉是否以“医疗事故”为由来决定是否参照《条例》。这就意味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可以通过是否以“医疗事故”为由来选择法律的适用。

  从行政与司法矛盾的看,将来较长时期,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还将是双轨制,一方面是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基本法律,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两个系列,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对立的,最终是糊涂的、随意的,有人从中受益,也有人因此受害,最终是使社会受损。

  乐观一点看问题,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仍将是基本法律主导,这一点是无法从根本上动摇的。至于《条例》,有人“参照”它,也有人排斥它;有人利用它、有人回避它、有人曲解它。但它毕竟是一个进步的现实,毕竟是一个是可以发展的基础。《条例》毫无疑问会对医疗纠纷诉讼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带来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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