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1 00:06: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电话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律顾问服务项目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疑问提供咨询,对问题本身进行专业性的分析,并在法律专业领域内提出应对方案。
二、审查、制定合同文本
(一)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合同文本:
根据已经确定的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体现公司利益,规避法律风险。
(二)审查修改合同
根据企业要求,审查并修改公司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
三、出具法律意见
(一)为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对于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提供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专业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使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的风险最小化。
(二)就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出示预警性书面意见
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给予必要的提示,并视具体情况及严重程度针对性的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参考。
四、化解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纠纷
针对企业与第三方在交易活动中存在的争议,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律师身份提供高效的纠纷化解方案;针对恶意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根据事态的发展做好诉讼或仲裁的准备,从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 参与商业谈判
必要情况下,应企业要求,可以陪同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投资谈判项目,对于不利于企业的条款采取提示,并提出修正措施,有效地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不利于企业的条款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般性合同,做好验收把关工作。
六、 提供法律培训讲座
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课程,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避免企业的员工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电话
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减少企业的风险。
七、 资信调查
在企业与第三方从事重大交易之前,通过调查对方的财务报表、公司运营情况以及交易信用,向企业提供对方的信用评定等级,评估对方从事的商业活动的能力,分析具体业务的风险性。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宝安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