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律师

时间:2016-08-13 00:22:4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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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就婚前财产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甲方的财产:(详细列明)。乙方的财产:(详细列明)。为了建立家庭,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详细列明)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详细列明)归甲方个人所有;(详细列明)归乙方个人所有;(详细列明)归XXX个人所有,双方共同使用;(详细列明)归双方所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X年X月X日
父母硬逼着我嫁给一个我不喜欢的人,请问是否可以跟对方私下定婚前协议,一年内随时可以提出离婚,并且不同居、没有任何财产瓜葛、互不干扰对方作息?协议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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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首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果你不愿意的话你是可以拒绝结婚的,这其实是对你也好对于你结婚的对象也好最好和最负责任的做法。至于你所说的你们在自己签订一份私下的协议,就一些具体的事情做出约定,这其实不是完全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规定,不违法的话,你们双方认可就是可以的。
  二、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女友提出要给付10万分手费时,时先生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女友花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时先生诉请的判决。
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时先生与花小姐于2003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可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互认为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最后,时先生提出分手。然而,花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时先生提出了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双方于2004年6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协议一份,协议不但有时先生的签名,而且还有双方家长的签名。协议签订后,花小姐收到了时先生给付的10万元。
支付了巨款的时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他认为,当初与花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2004年年底,时先生将花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半年来的利息。法庭上,花小姐以协议为据,其母亲以没有收到钱为据,均不同意时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时先生支付该笔款项的意图是明确的,故不能认定花小姐取得该款系不当得利。现时先生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同时,因时先生给付10万元对象为花小姐,相关协议签订的受款方并非其母亲,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10万元系由花小姐母亲取得,故对时先生同时要求花小姐母亲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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