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3 08:39: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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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赵律师认为,在买卖任何性质房屋时,为了将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买方应当让卖方夫妻两人共同签名,以防将来产生争端。
因为房子是男朋友婚前买的,是期房,婚后还要许多贷款。如今还没拿到房产证。但查询资料发现再添上我的名字非常困难,还要缴纳许多税费,于是想到做一个婚前协议进行公证,在协议上注明房子属于我们共有,请问这样可以吗?婚前协议的公证的费用一般是如何收取的呢?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代书协议进行约定,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可以约定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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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房价日益高涨的大趋势下,即将结婚的孩子又无力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很多父母为了孩子婚后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穷其一生,省吃俭用,想方设法为孩子买房子,但往往又被孩子即将新婚的喜悦冲昏了头脑或者基于面子的问题,不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明明是自己出资购房,在孩子发生婚变时却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另一方拿走。其实,出资人支付购房款,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付款,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等方式付款,在此,建议出资人尽量用支票付款或者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同时尽量将房款直接汇到开发商的账户上,并在付款用途中注明“购房款”。
儿子即将新婚, 广东惠州梅某夫妇喜不自禁,为了儿子婚后有住处,梅某夫妇计划用100万购买一套新房,购房时梅某一家三口均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未来儿媳妇张某可以贷款。经协商,梅某夫妇给张某50万现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不久,小两口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张某起诉离婚拿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梅某夫妇得知此事后怒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房屋产权变更到梅某夫妇名下。儿子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张某辩称,讼争房是其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张某自己名下,坚决不同意公婆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是否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登记在儿媳张某名下的房产是梅某夫妇出资购买的,是否有证据证明梅某夫妇出资购买的房产只是假借了张某的名字而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夫妇不能提供购房的首付款是老两口支付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张某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因此,梅某夫妇假借儿媳张某名义购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梅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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