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

时间:2016-08-13 08:41:0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等家庭日常生活上。
实际上,后来法院在接到民间借贷的案子时,有不少是夫妻一方借款,借的钱大部分是做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一旦产生债务纠纷,没参与借钱的一方,常常无缘无故背上了大笔债务。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咨询

小丽和小刚结婚10年后在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小刚生活,抚养费由小刚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小刚所有;营业用归小丽所有;小刚一次性给付小丽10万元钱;无债权债务。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丽发现小刚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李某6万元钱,她去找小刚要问个明白,小刚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小丽当即打电话找来了李某,李某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小刚6万元钱的事实,在小丽的要求下,李某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小丽。小丽认为小刚借6万元钱给李某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小刚不同意,小丽把小刚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小刚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李某6万元钱做生意,但李某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李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小刚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3日。法官分析认为:李某陈述他与小刚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小刚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小刚却向李某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李某说因为小丽和小刚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小丽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李某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小刚和借款人李某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李某向小丽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小丽和小刚离婚后。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小丽离婚后发现她与小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享有债权,小刚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小刚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小丽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小刚给付小丽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
深圳夫妻离婚债务谁偿还 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国际贸易 工商查询 破产解散 公司并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蔡律师律师 > 蔡律师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