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4 23:28:0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电话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企业因为效益不好,或在运转中出现困难,在合法的前提下要给职工降低一些工资,如果能把事实清楚说明,相信会得到员工们的理解。反之,如果企业遇到困难后不能正确对待,只是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来渡过难关,而不把问题摆到桌面上,只能适得其反。
本案中,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全额发放职工杨某的工资,引发诉讼纠纷。虽然,双方在对减少劳动报酬的问题上各有看法,但法律论是非是讲证据的。证据如果不足,一切皆为空谈。因此,记者提醒职工和企业,维权首先要保留好充分的证据。
◆侵权事实合同约定工资六千 员工实际拿到一半
2007年5月3日,杨某应聘到北京某网络公司任营销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5月3日。合同中约定杨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2007年11月2日,该公司因为经济效益不好,向员工发出通知:“因为公司运转不好,所以将所有营销总监的工资降到每月3000元,如果对这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一周内提出辞职,公司将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异议,就视为接受该决定,双方将按照新的薪酬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与所有职位为营销总监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工资数额一律变更为每月3000元。”据此,北京某网络公司从2007年11月开始,每月向杨某支付工资3000元,直至2008年5月。
2008年6月,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要求,裁决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差额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后,北京某网络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该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将所有和杨某岗位相同的员工的工资变更为3000元之前,已经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说明,而且仲裁开庭时也有员工到庭证明此事实,因此,公司无须向杨某支付差额工资部分及25%的经济补偿金。
而杨某认为,他对于北京某网络公司发布的通知并不知情,这个通知也从没有人向他送达过,也没有在公司张贴,所以不同意该公司的说法。
◆案例剖析不能举证通知下达 单位必须依法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2007年5月3日至2008年5月在北京某网络公司任职,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认可杨某的入职时间和任职职务,但是对杨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异议,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所以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给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杨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北京某网络公司称2007年11月向员工下发通知,将所有和杨某相同岗位的员工工资降到3000元,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辞职。杨某称没有收到通知,也不知道有关通知一事。北京某网络公司也没有提交杨某签收该通知的证明,所以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某网络公司向杨某支付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差额21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250元。
◆专家点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有专家分析,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庭上,杨某提交了《员工试用协议书》、《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并说以上三份表格都是由北京某网络公司提供,《工资表》和《员工试用协议》上还盖有该公司章。北京某网络公司对其中的《劳动合同》不认可,说该公司从没有和杨某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电话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咨询
乙肝病原携带者遭辞退 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
南京理工大学2009届毕业生袁某在毕业前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可2009年8月袁某去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被辞退。日前,袁某将该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3日,原告袁某还是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一名学生的时候,被告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邀参加学校召开的2009年毕业生招聘会,当天通过协商,双方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还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种、工资标准、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事项。
2009年8月11日,原告毕业后接到被告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带了去往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到证,被公司人事部张某安排在218宿舍。8月12日到18日原告参加了被告安排的入职培训,8月19日到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八车间任工艺员一职。8月24日原告到公司拿了自己的体检报告后,张某就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要将原告予以辞退;人事部甄部长也表态这种情况公司要辞退。8月24日晚张某到宿舍找到原告,给了一个月工资1400元,说原告已被公司辞退,要求28日搬离公司宿舍。至今,原告被公司辞退,刚毕业就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原告不属于拒绝录用的范围,因此,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就业歧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寒窗十年苦读,大学毕业到被告的八车间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辞退,原告的这种行为除了是常识的欠缺以外,还有对我国法律规章的漠视。前不久,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即是敲响了乙肝歧视的警钟。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辞退原告的决定,并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赔偿原告的误工工资损失6000元(1500元/月×4个月)。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电话
深圳罗湖劳动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