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律师电话

时间:2016-08-14 23:44: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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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建议尽量调解结案,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
    市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您若需要法律帮助,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地址:望春西路28号(五金城转盘至望春桥之间),电话:87101227。全国统一援助热线电话:12348。作息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夏季14:00至17:30、冬季13:30至17:00,节假日放假。2009年6月30日修订,仅供参考。
    一、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三)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二、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三、单位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节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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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6、38条)
    四、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节选)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五、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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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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